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過)第二十九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钡谌粭l:“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國務院令第557號)第二十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預先核準企業名稱,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h級以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審核相關資料、核查生產場所、檢驗相關產品;對相關資料、場所符合規定要求以及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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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東省實施細則》(2012年7月魯食藥監發〔2012〕13號)第四條第二款:“……中央廚房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由各設區的市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受理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