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國的法律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由中外合作者提供投資或者合作條件進行合作經營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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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與合資企業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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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1)有兩個以上合資合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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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類似的出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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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上有相同的地位和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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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作企業是契約式的合營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作式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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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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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組成原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收益分配、風險債務的分擔,以及企業終止時剩余財產的分配等,企業,均由合作雙方在合作合同中約定,一般不與各方的出資比例直接相聯系,不采取股權的方式計算合作企業各方合作者的投資、收益分配及風險債務的分擔。合作者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與出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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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出資方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以實物出資或者提供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合作條件的,一般不折價,不計算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從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外方沒有出資比例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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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業稅后利潤中根據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是多樣的,企業與企業之間很可能在選擇分配方式上有較大的差異。有的企業的收益分配是在稅后進行的,有的企業則在稅前直接分配產品或者營業收入。不管哪種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最后落實到合同文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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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投資回收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擅自減少注冊資本,合資各方可以從企業清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中收回投資本金。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但仍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及合同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先行收回投資可以通過分得較多的利潤、產品或者抽取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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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著不同的內部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要采取有限責任組織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董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議事規則均要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法律規定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聯合管理機構,由聯合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決定企業的重大事宜。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法律的規定,經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可以聘請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入經營管理,表現特別突出的有飯店餐飲業、房地產業和公共交通服務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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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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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公司名稱:菏澤+字號+行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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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書(委托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托書和轉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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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項目立項及立項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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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項目建議書(代可研報告)(涉及行業管理部門批復的需提供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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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合同、章程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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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資、合作雙方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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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技術轉讓(引進)合同(沒有的不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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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注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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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地址產權證復印件(如沒有產權證,請提供購房合同、售房許可證及竣工驗收許可證復印件或其他房產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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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賃合同(或我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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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住兩用房或住宅,提供不擾民保證書并加蓋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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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權人為自然人:提供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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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人為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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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資者營業執照或身份、履歷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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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國投資者出據的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提供由當地公證機構出據其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文件(驗原件留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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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身份證明和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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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及委托授權簽字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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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國有資產投入時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確認書和主管部門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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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涉及規劃、土地、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的需出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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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經營范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應提交國家商務部的批復。